文学院实验仪器设备遗损赔偿管理办法
来源:    上传时间:2015-12-20

 

一、学生在实验中,遗损一切仪器设备,当事人应立即指导教师汇报遗损的实际情况和经过,并填写“教学仪器设备遗损处理意见表”一式二份,

二、实验指导教师应负责了解其遗损原因后,填写“教学设备仪器遗损处理意见表”中的处理意见栏,并交给实验室主任审核、处理。

三、校内人员因工作需要借用教学仪器设备,如有遗损时,也应填写“遗损处理意见表”,然后转交给实验室主任审核处理。

四、院外单位借用教学仪器设备,如有损坏应负责修复,并承担维修费用。

五、处理方式:

1、低值易耗品由实验室主任提出处理意见。

2、一般设备仪器由实验室主任提出处理意见。

3、贵重设备仪器由实验室提出意见后报院领导处理。

六、赔偿原则

在使用中属自然损坏者(如玻璃器皿用久易损)免赔偿费用。

经教师允许使用的仪器设备、因学生违反操作规程、粗心大意造成的,视情节轻重,学生本人应赔偿休息费用或设备原价的20%-50%。

未经教师允许,因学生擅自动用仪器设备而造成损坏的,能修复的由学生赔偿全部修理费用,不能修复的视情节的轻重,学生应赔偿报废仪器设备报废金额的50%-100%。

凡借用仪器设备而遗失者,无论是学生、教师、外单位,必须赔偿实物或购置费用。

七、赔偿费用上缴实验室作仪器设备更新维护费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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